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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配偶,按揭
提問: 財產如何分割?急! 問題補充: 我和她從認識到結婚10年,最近她跟我提出離婚,我們之間這段時間有點矛盾(不細說),我就同意了.關于財產問題有3處:1,房子;2,汽車;3,在她老家買的底商(門面房).我著重想說關于那個門面房的問題,那個門面房是她母親投入23萬;小姨子投入10萬;我們婚后投入7萬,總計是投入40萬元,貸款40萬,每個月的還貸款由她母親來償還.名字寫的是我前妻的名字,這之后在北京又做了一次公證,大致內容是我前妻授權她母親在當地全權處理該房子的經營和管理(那個時候產權沒有下來,要出租.).我也在上面簽了字.問題:我想問我們離婚了該套房產屬于我們的共同財產嗎,如果是我將如何分割該財產. 我們是協議離婚,當時她母親說是為了我們養老用的.并且現在該房產已經升值到120萬. 医师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財產,無論經過多少年,也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女方婚前所購房屋(婚前付完全部房款)即使產權證是婚后辦下來仍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從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通常房產證上的權利人就是房屋買賣合同上的購房人。具體來看,婚前財產不同于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所以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產權就是誰的。由于婚后其男友也參與還款,所以房產證上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還可以進一步寫明各占產權的比例;需要做的僅是需要雙方一起簽房屋買賣合同,一起作為銀行共同貸款的還款義務人。
一般是婚前的支付部分按出資人個人的財產計算,婚后的支付部分為雙方共同財產,按雙方出資的比例計算。

目前,婚前以一人名義簽訂房屋購買合同和銀行按揭貸款合同,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按揭貸款,后夫妻雙方感情不和而離婚的情形比較普遍,對于離婚后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往往存在較大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予以說明,以引起婚前買房一族的重視。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也應屬于貸款人的個人債務。但考慮到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與配偶共同清償該筆貸款,如果在離婚分割財產時不作任何考慮則有悖于民法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因此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結合我們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于這類財產的分割,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二、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三、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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